(2014)浏执字第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传锋与饶妹红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锋,饶妹红,曾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168号申请执行人杨传锋,男。被执行人饶妹红,女。被执行人曾会成,男。杨传锋与饶妹红、曾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2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饶妹红、曾会成银行存款人民币3292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南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