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5-28
案件名称
申太明与盘昕彦、盘汉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盘汉文;盘昕彦;余莉荣;申太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叠民初字第1216号 原告申太明,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盘昕彦,男,1986年出生,瑶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盘汉文,男,1958年出生,瑶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余莉荣,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太明诉被告盘昕彦、盘汉文、余莉荣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太明以双方即时履行义务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太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太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太明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太明负担,本院将余款25元退还原告 申太明。 代理审判员 邓智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