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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叠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5-28

案件名称

申太明与盘昕彦、盘汉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盘汉文;盘昕彦;余莉荣;申太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叠民初字第1216号 原告申太明,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盘昕彦,男,1986年出生,瑶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盘汉文,男,1958年出生,瑶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余莉荣,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太明诉被告盘昕彦、盘汉文、余莉荣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太明以双方即时履行义务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太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太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太明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太明负担,本院将余款25元退还原告 申太明。 代理审判员  邓智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