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张某与张某、王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17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张某。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张某、王某乙、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