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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336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3年,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枣林镇街道。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63年,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中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被告无法取得联系,证据无法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杨太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罗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