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毛志文申请宣告毛品高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志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毛志文,男,194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毛志文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毛品高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俊广、付海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毛志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毛志文诉称,被申请人毛品高出生于1967年2月14日,与申请人毛志文系父子关系。2004年12月被申请人毛品高因患精神病从部队退役安置在南县军休所修养,由父母监护,2009年11月8日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回家,申请人到处寻找,仍杳无音信,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毛品高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毛品高,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系申请人毛志文之子。被申请人毛品高原在海南服役,后因患精神病退役安置在南县军休所,2009年11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12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毛品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毛品高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毛品高自2009年11月8日走失下落不明,至今无讯息,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法定公告期限届满,毛品高仍下落不明,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故申请人毛志文宣告毛品高死亡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毛品高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永忠审判员 陈俊广审判员 付海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姚 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