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要红申请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要红,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保字第1号申请人王要红,男。被申请人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捞饭店村。法定代表人:柴俊,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要红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所有的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00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耀伍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南侧龙祥苑小区房产一套、高新领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南侧龙祥苑小区房产一套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要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所有的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00万元(限制处分权);二、查封王耀伍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房产一套(限制处分权);三、查封高新领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石龙区房产一套(限制处分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冠丽审判员 林曙光审判员 陈会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