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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执字第00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储昭跃与储竹松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昭跃,储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岳执字第00343-2号申请执行人:储昭跃,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储竹松(又名储节贵),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岳民一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储竹松(又名储节贵)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中关支行10011388720310000000016账户存款295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金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