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江浩与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动物防疫站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动物防疫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172号申请执行人江某。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动物防疫站。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站长。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动物防疫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动物防疫站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动物防疫站银行存款人民币4845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动物防疫站收入人民币484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懿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