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46���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新朋,万安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春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