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崇民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啸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啸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1296号原告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8号中南世纪城内。法定代表人蔡凯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童,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啸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啸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啸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啸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南通中南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素兵审 判 员  顾婷婷人民陪审员  杨惠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