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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洪治婷与罗志国、蒋莉、李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治婷,罗志国,蒋莉,李远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01号原告洪治婷,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委托代理人李木华,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告罗志国,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告蒋莉,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同上,系罗志国之妻。被告李远权,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本院受理原告洪治婷与被告罗志国、蒋莉、李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洪治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远权位于汉滨区双堤东巷9号房屋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治婷申请对被告李远权所有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远权所有的位于汉滨区双堤东巷9号房屋(房产证号:安房权证产字第B303700-06-9-1-1)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小军审 判 员  刘宝江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