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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陆有江与曹进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有江,曹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陆有江。被执行人曹进花。沽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沽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进花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进花在沽源县信用合作联社西辛营信用社的存款2479.29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金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晓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