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牛建伟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264号罪犯牛建伟,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舒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建伟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2年5月28日以(2012)六刑终字第000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牛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建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牛建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且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建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