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喻某某,曾用名姜兵苟,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5503272110,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天门市横林镇王湾村四组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范蕾蕾人民陪审员 程远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任婧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