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石高武与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汉川市公证处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石高武,汉川市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天贵,该公证处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高武,务农。原审被告汉川市公证处。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汪艳梅,该公证处主任。上诉人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因与被上诉人石高武及原审被告汉川市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汉川民初字第014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的住所地为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大街108号,所以本案应由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汉川市公证处的住所地在湖北省汉川市,故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陈萍审判员 龚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熊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