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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利华与葛良伟、代魁捕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74号原告:郭利华,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葛良伟,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代魁,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捕捞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茂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