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民申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白强与陕西棉花原种场、李兴民侵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强,陕西省棉花原种场,李兴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申字第00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峰,系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白光荣,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棉花原种场,法定代表人李育江,该场场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兴民,男汉族。再审申请人白强与被申请人陕西省棉花原种场、李兴民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咸中民终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白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遂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白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再审的请求,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卢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