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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初字第4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万开太与陆坤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开太,陆坤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初字第4163号原告万开太。委托代理人任末根。被告陆坤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开太与被告陆坤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开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万开太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登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严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