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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城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城,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顺县北斗镇拾荷村锡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转为取保候审。现在家。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素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城驾驶粤MT07**号厢式货车,在丰顺县汤坑镇东秀村和顺一养猪场卸货时,将车辆停放在斜坡上,因疏忽大意,未按规范使用车辆制动器,未采取安全停车措施,导致车辆向后滑动挤压卸货工人黄某文,造成黄某文当场死亡。���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城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李某城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提出对被告人李某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城在案发现场及时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10月24日与被害人黄某文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赔偿金80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给予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徐某三、黄某标、黄某峰、蔡某星、丁某明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丰公(司)鉴(法尸)字(2014)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肇事车辆痕迹检验示意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被告人李某城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城驾驶机动车辆,因疏忽大意,未采取安全停车措施,造成车辆向后滑行挤压到正在车辆后卸货的工人并致其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城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对被告人李某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淑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世汀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