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商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博一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朱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博一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朱学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商初字第1500号原告:宁波博一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杏娟。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戚吕斌。被告:朱学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博一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学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博一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学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博一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学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博一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丰芳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璐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