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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杜和平与太谷县民丰蔬菜专业合作社、郭喜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和平,太谷县民丰蔬菜专业合作社,郭喜生,马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杜和平。被告太谷县民丰蔬菜专业合作社。地址,太谷县任村乡大郭村西。法定代表人马志平,系社长。被告郭喜生。被告马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和平诉被告太谷县民丰蔬菜专业合作社、郭喜生、马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和平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和平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杜和平交纳。审判员  贾海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石庆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