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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宝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井海与被告孙建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0129号原告杨某某,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振兴街振兴小区。被告孙某某,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四家乡大力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