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宝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井海与被告孙建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0129号原告杨某某,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振兴街振兴小区。被告孙某某,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四家乡大力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