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綦法民初字第06769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夏兴芸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献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