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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蒋敏达、沈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蒋敏达,沈洁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431号原告陈国华。被告蒋敏达。被告沈洁红。原告陈国华诉被告蒋敏达、沈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建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华、被告沈洁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敏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华诉称:被告蒋敏达于2012年8月27日向原告借款80万元,约定年息百分之十。2012年11月27日支付了利息2万元,2013年2月27日支付了利息2万元。本金80万元和剩余利息12万元在2014年8月27日已经到期。被告沈洁红与被告蒋敏达系夫妻关系。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12万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蒋敏达未作答辩。被告沈洁红辩称:借条上蒋敏达的签名无法确认,我对借款不知情,约定利息百分之十明显高于银行利息。我收到起诉状后,与蒋敏达联系,蒋敏达称他是作为保证人帮钱锋借这笔钱的,当时他收到这笔借款后就转账给了钱锋。蒋敏达实际未使用这笔款项,不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我与蒋敏达自2010年开始就分居了,双方于2014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男方承担。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蒋敏达向陈国华借款80万元,陈国华以银行转账付款方式交付蒋敏达80万元。同日,蒋敏达向陈国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蒋敏达向陈国华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27日至2014年8月27日,利息为年息百分之十,分季度支付(首次支付利息于2012年11月27日,以此类推)。之后,蒋敏达仅支付了第一期利息2万元和第二期利息2万元,其余约定利息12万元未予支付。借款到期后,蒋敏达未归还陈国华借款本金80万元。现陈国华催讨借款本金80万元及约定利息12万元无着而诉讼来院。另查明:蒋敏达和沈洁红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10月10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男方承担”。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婚姻登记资料、离婚协议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审理过程中,沈洁红对其答辩意见中主张的事实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华与被告蒋敏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蒋敏达向原告陈国华借款8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年息百分之十的借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保护,两年借款期限内的约定利息共计16万元,蒋敏达已经支付利息4万元,还应支付借款期限内的约定利息12万元。因此,原告陈国华要求被告蒋敏达归还借款80万元并支付尚欠约定利息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沈洁红应与被告蒋敏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蒋敏达与沈洁红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男方承担”,此约定仅对蒋敏达和沈洁红有拘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被告沈洁红对其抗辩主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敏达、沈洁红归还原告陈国华借款80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12万元,合计9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陈国华指定账号;或者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0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被告蒋敏达、沈洁红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陶振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