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田忠立与金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忠立,金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田忠立,男。被执行人:金少华,男。本院在执行田忠立申请执行金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少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洪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