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黄宏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宏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20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黄宏顺。2007年4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8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1年9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宏顺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美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宏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黄宏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宏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黄宏顺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宏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宏顺撤回上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4)美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传煌审 判 员 潘梦扬代理审判员 文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