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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利与被告胡兵、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利,胡兵,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47号原告王明利,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日,四川省渠县人,高中文化。被告胡兵,男,汉族,生于1991年12月23日,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朝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利与被告胡兵、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提交减、免、缓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