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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民初字第3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3959号原告阳某某。委托代理人曾平,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陈某某。原告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审判员  晏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