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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与柴伟、马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柴伟,马秀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住所地金乡县奎星路北段3号。负责人李莉,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胜龙(特别授权),该单位资产保全部主任。被告柴伟,个体户。被告马秀芹,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被告柴伟、马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柴伟、马秀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柴伟、马秀芹已偿还贷款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7元,减半收取203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