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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伍国林、郭淑琼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伍国林,郭淑琼,伍国清,廖雪玉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路688号。负责人谭龙彬,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伍国林。被申请人郭淑琼。被申请人伍国清。被申请人廖雪玉。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伍国林、郭淑琼、伍国清、廖雪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伍国林、郭淑琼、伍国清、廖雪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甬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许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