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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姚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111号原告:姚某,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卞西亮,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栾立辉,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赵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况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