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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李洪梅与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梅,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461-1号申请人李洪梅,城镇居民。被申请人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东。法定代表人郭玉清,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台民保字第4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李洪梅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