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冯卫斌与徐志良、肖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卫斌,徐志良,肖雪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12号原告冯卫斌。被告徐志良。被告肖雪华。原告冯卫斌与被告徐志良、肖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卫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元,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8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沈文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