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3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颜廷考与颜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廷考,颜丙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3108号原告颜廷考,男,汉族,1962年5月26日生。被告颜丙建,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生。原告颜廷考与被告颜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廷考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颜廷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廷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颜廷考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