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朱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72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出生地广州市白云区,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19日被逮捕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孔令威,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孔令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同案人朱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湴湖村牌坊附近,因执法问题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钟落潭镇执法队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钟落潭派出所民警谢某甲等人接警后到场。后朱某甲、朱某乙阻挠、抗拒民警的处置要求和措施,并结伙对谢某甲实施踢打、抓挠。经鉴定,谢某甲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有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甲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认为:民警的执法不符合合法性的要求,被告人朱某甲不知道民警正在执行公务;被告人朱某甲没有采取暴力方式伤害被害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的右手轻微伤是本案案发时产生的,更不能证明是朱某甲抓伤的;被告人朱某甲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伙同同案人朱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湴湖村牌坊附近,因执法问题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钟落潭镇执法队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钟落潭派出所民警谢某甲等人接警后到场。后朱某甲、朱某乙阻挠、抗拒民警的处置要求和措施,并结伙对谢某甲实施踢打、抓挠。经鉴定,谢某甲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同日,被告人朱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7日15时许,其与朱某乙因投诉广州市东联实业有限公司非法侵占农地与钟落潭镇城管工作人员约好在广州市东联实业有限公司拍违建的证据。期间一名姓赵的城管工作人员在拍完违建图片后,用相机对朱某乙进行拍照。其与朱某乙叫他将照片删掉,他不同意,后其二人与城管工作人员争吵起来。当时其见城管想离开,其想到相片还没删除,见到城管执法车的司机下了车,其马上走上那辆城管执法车,把车钥匙拿到手。城管司机叫其将钥匙交还给他,其不同意。约16时10分,城管来了很多人,有些村民也走过来看。又过了五分钟,警察到了,穿着制服,到后就问其为什么拿了城管执法车的车钥匙,扣押城管执法车。其就说城管工作人员拍了其妹妹的相片,侵犯肖像权。警察就要求其和城管工作人员回派出所处理。当时其很生气,说不会将车钥匙还给城管,除非他们将相片删除。之后警察继续要求其还车钥匙,其不同意,叫其回派出所,其也不同意。过程中,其父亲和其婶婶也来到现场并站在警车面前。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实2013年6月7日下午3时多,其接到派出所总值民警的指令,在钟落潭湴湖牌坊有城管报警,称在执法时被村民抢去执法车钥匙。其和技术员曾某开警车到现场。到现场后,其向报警的城管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经了解,城管接到投诉,有违建,城管执法人员到现场后,由于投诉人对城管执法不满意,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争执,之后城管执法人员用相机对现场进行取证,投诉人认为城管执法人员侵犯其肖像权,要求删除照片,城管执法人员不同意,之后一名投诉男子就强行抢走城管执法车的钥匙。城管工作人员讲完后,指着现场一名男子,说是他抢走了车钥匙。其上前和该男子讲,其是钟落潭派出所民警,请你将城管车钥匙交还给城管执法人员。该男子不肯,其就继续告诉该男子,他的行为已经阻碍了城管执法,现在需要口头传唤他到钟落潭派出所接受调查,但该男子拒绝传唤,并叫家人到现场阻挠其传唤他回派出所。于是其把现场情况汇报给了值班领导廖古文所长。廖所指示,如果该男子不听从口头传唤,可强制传唤他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其强制传唤朱某甲时,朱某乙突然冲过来,对其小腿和裆部乱踢,其被朱某乙踢中一脚,痛苦的倒在地上。后其请示领导后,决定先传唤朱某乙,朱某乙不听其口头传唤,其就和协警曾某强制传唤。这时朱某甲又冲过来,抓打其,以达到阻止其强制传唤朱某乙的目的。其右手拇指背部就是这时被朱某甲抓伤并流血的。该男子的家人到达现场后,该男子叫他家中两个老人钻进警车车底。其告知该男子和两名老人,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妨碍警察执行职务。两名老人听后,自己从车底爬出,坐在警车驾驶位。其向廖所再次汇报现场情况,廖所已经指派民警带了10名治安员到现场。到场后其再次口头传唤该男子回钟落潭派出所接受调查。该男子继续拒绝,并指挥家人抢城管执法人员的相机,并持械威胁其。其就和同事及治安员对该男子使用强制传唤。在湴湖村牌坊边的修车档口内,朱某甲和他的一些朋友,手持螺丝刀、锤子等和警察对峙。当时其有穿警察制服,并告诉他们其是钟落潭派出所民警。经照片辨认,被害人谢某甲认出被告人朱某甲就是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湴湖村牌坊的路边使用暴力抓伤其右手的人,该男子还在现场指挥其他人以钻警车底、坐警车驾驶位的方式阻碍其与同事执行职务。证人曾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实其是钟落潭镇派出所的辅警和技术员。其看见谢某甲右手被朱某甲抓伤。朱某甲在民警叫他交还车钥匙给城管后,民警想带其回派出所时,朱某甲打电话叫他的家人来,其家中的两个老人来了,朱某甲就叫老人钻警车底,还叫老人坐在警车的驾驶位上阻碍警察。当支援的民警想带走他时,他煽动村民说警察打人,大喊救命。谢某甲口头传唤朱某甲被拒绝后,请示值班领导,要对朱某甲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朱某甲时,朱某乙突然冲向谢某甲,对谢某甲小腿和裆部踢,其在一边准备拍照,突然看到谢某甲裆部被朱某乙踢中一脚,痛苦的倒地,其连忙上前去查看谢某甲伤势。谢某甲从地上站起后,请示派出所领导,决定强制传唤朱某乙。在口头传唤被拒绝后,其配合谢某甲强制传唤。这时朱某甲冲了过来,对谢某甲抓打。其看到谢某甲右手拇指被朱某甲抓伤并流血。后支援警力到场后,谢某甲组织警力第二次强制传唤朱某甲。在湴湖村牌坊边的修车档口内,其看到朱某甲和他的一些朋友,手持螺丝刀、锤子等和其及同事对峙。经照片辨认,证人曾某认出被告人朱某甲就是使用暴力抓伤民警谢某甲的人。证人赵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实2013年6月7日14时40分许,其与两名同事杨日升、周某接到投诉到现场取证。后与投诉人发生争执。派出所一民警在调解过程中被投诉人朱某甲推撞并踢了其下体,他父亲还躺在警车车底不让警车离开。朱某乙将其手背和胸部抓伤,制服上的第三个纽扣抓掉了,她还抓破4至5个城管的手臂。朱某甲用双手抓伤其右手腕。经照片辨认,证人赵某认出被告人朱某甲就是阻碍民警和城管执行公务,并不停的辱骂和追打城管工作人员,叫其他的人员组织抓打其的男子。证人周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实朱某甲开始要求其及同事将相机交给他们,删除里面的执法资料,在其及同事不同意的时候就用言语威胁其及同事不给其及同事离开。之后朱某甲冲上城管执法车的驾驶室抢走车钥匙,并威胁不删相机资料就不给离开,并叫人过来阻拦其及同事。民警和治安员赶到现场,简单了解事情经过后,其看到民警向朱某甲兄妹表明警察身份,然后告知他们城管相机里有执法资料,不可以给他们,并要求他们把城管执法车的钥匙还给城管工作人员,但朱某甲兄妹不听民警劝阻。后民警告知朱某甲,因他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要将朱某甲口头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朱某甲说不去,民警说你不配合的话就强制传唤你回派出所。民警再次上前告知朱某甲,要求他回派出所接受调查,但朱某甲拒绝接受传唤。后其听到民警致电其领导,见到朱某甲退到一间摩托车修理店里面,并大声喊警察打人。这时朱某甲的妹妹拿着一把铁锤,另一村民拿着螺丝刀想冲上去打民警,被其及同事拦住并缴获了工具。当最后带朱某甲上警车的时候,他拼命反抗,力度很大,双手抓住车门顶部,拒绝上车。当时处置的民警有穿制服。其的手腕等部位有擦伤。经照片辨认,证人周某认出被告人朱某甲就是阻碍民警和城管执行公务的男子。证人林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实其是城管队员,16时30分许,其及同事到达现场,其当时就见到有两名老人在警车的驾驶位置上不肯离开,民警劝说他们离开警车驾驶位,说要把车开走。其中一个老人家说有高血压走不动,不肯离开,跟着一个中年女子叫两位老人家不要离开。之后不知道谁打的120救护车到场了,就把那名有高血压的老人家送上救护车。老人送上救护车后民警就要一个在现场拍照的中年男子上警车到派出所协助调查,该名男子不听。其和同事在做警戒,看到有在场家属阻扰,其及同事就做成人墙隔开家属。隔开家属后,其背对着民警,回头时看到民警倒在地上。出警的民警要带拍照的男子回派出所协助调查,其中女家属大声呼叫亲属阻拦民警带拍照的男子上警车,后现场很混乱,且起了冲突。经照片辨认,证人林某认出被告人朱某甲就是阻碍公安民警执行职务的男子。情况说明,由赵某及钟落潭派出所出具,主要是关于赵某未能验伤的说明。证明,由钟落潭派出所出具,证实谢某甲案发时系在执行公务;由白云城管分局钟落潭执法队出具,证实杨日升、赵某于2013年6月7日到湴湖村处理信访调查。朱某乙的拘留证,证实对犯罪嫌疑人朱某乙采取了追逃措施。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谢某甲在案发后前往医院治疗,故本案同案人朱某乙在派出所制作笔录时,其他民警对其涉嫌犯罪的事实不甚了解,后发现朱某乙是嫌疑人,对其再次传唤时,朱某乙立即逃跑。派出所人员多次前往其住所和户籍地对其进行抓捕,均未能抓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谢某甲左上臂中段后部皮下出血,右手拇指掌指关节背侧皮肤破损,右膝前侧皮肤划伤,右小腿上段表皮剥脱,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现场勘查笔录及涉案现场的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湴湖村牌坊。被告人朱某甲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朱某甲犯罪时已满18周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证实抓获本案被告人朱某甲归案的具体时间、地点、详细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甲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法并致一人受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朱某甲提出其不构成犯罪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害人谢某甲、证人曾某均明确指认被告人朱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证人赵某、周某、林某详细陈述了本案的起因及经过,被害人谢某甲亦在案发第二天就对伤势进行了鉴定,上述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朱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害人谢某乙在执法过程中身穿警服,并向被告人朱某甲表明身份,被告人朱某甲及辩护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故本院对于被告人朱某甲的上述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 峥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