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娄季中、孟祥霞与黄小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季中,孟祥霞,黄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原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娄季中。申请执行人:孟祥霞。被执行人:黄小涛。关于申请执行人娄季中、孟祥霞与被执行人黄小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原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黄小涛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小涛之妻子张文举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分理处的存款34816元整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姬 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华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