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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宇治英与成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治英,成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行初字第1号原告宇治英。委托代理人李红彬,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成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高江涛,男,成安县公安局局长。原告宇治英不服被告成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原告宇治英爱人李红彬以原告宇治英的书面委托以宇治英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宇治英的爱人李红彬以其爱人宇治英的名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李红彬以其爱人宇治英的名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彬以其爱人宇治英的名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千海审 判 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冀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