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胜军与吴春初、陶建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军,吴春初,陶建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刘胜军。被告:吴春初。被告:陶建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军诉被告吴春初、陶建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军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胜军负担,退还原告40元。审判员 丁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杭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