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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罪犯伍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50号罪犯伍真,男,藏族,生于1982年1月2日,小学文化,四川省乡城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乡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伍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真在监狱医院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学习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在病犯监区参加医院环境卫生打扫工作,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2年7月至12月得分15分;2013度得分34分;2014年1月至10月得分53分,累计积分102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批示表、计分考核表、收条、医院出院证明、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真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陆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杉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