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秦红雨与秦红雨、郭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秦红雨,郭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59号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107室。法定代表人:陈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化锋,系公司员工。被告:秦红雨。被告:郭岚。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秦红雨、郭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实际应收取44元,由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操惠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