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锐,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07年4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诉(2014)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建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陈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本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同年8月27日14时许陈锐带公安民警到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粤佳路附近一处废弃板房内进行检查,在该板房内查获陈锐非法持有的二支枪形物体,并依法扣押。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二件枪形物体均是4.5毫米气步枪,能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陈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4.5毫米气步枪二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锐在强制戒毒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陈锐的供述和辨解;(2)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缴获的枪支拍照、照片辩认及辩认笔录;(4)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方位示意图;(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粤湛公(司)鉴(痕)字(2014)455号”《枪支检验报告书》,以及送达给被告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6)被告人陈锐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材料;(7)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陈锐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8)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的“(2007)雷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刑满释放证明;(9)雷州市公安局城内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陈锐的户籍证明;(10)侦查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有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4.5毫米气步枪二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锐在强制戒毒所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缴获的非法持有4.5毫米气步枪二支,予以没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亦认为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二、缴获陈锐的非法持有的4.5毫米气步枪二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