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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白某某,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马某某,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郑文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魏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