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54号上诉人尹华军与被上诉人阙来宁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华军,阙来宁,阙万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华军。委托代理人邓平友,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阙来宁。委托代理人黄国田,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阙万珍。上诉人尹华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16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将案卷、上诉状等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尹华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平友,被上诉人阙来宁的委托代理人黄国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阙万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彭样平审 判 员 李秋云代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雪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