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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非诉行执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湖县正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非诉行执字第0007号申请执行人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辉。被执行人金湖县正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莹。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金湖县正熙服饰有限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金非诉行审字第000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未按裁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封,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财产正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被执行人财产正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湖县人民法院(2014)金非诉行审字第000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永军执行员  顾海忠执行员  王德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