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双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与被告石贵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石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双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刘建。被告石贵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石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审判员 沈小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城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