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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双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与被告石贵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石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双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刘建。被告石贵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石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审判员  沈小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城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