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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宗军与杨金伙、芜湖市宇杨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军,杨金伙,芜湖市宇杨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079-1号申请人宗军,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杨金伙,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市宇杨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世纪城绿地新都会商业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10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宇杨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