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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民申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小文因与王爱香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小文,王爱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申字第00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小文,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温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爱香,女,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温县。再审申请人杨小文因与被申请人王爱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小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岳 刚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