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民申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小文因与王爱香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小文,王爱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申字第00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小文,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温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爱香,女,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温县。再审申请人杨小文因与被申请人王爱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小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岳 刚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