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朱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皮荷鲜、陈晨等与孙福元、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朱民初字第17号原告皮荷鲜。原告陈晨。法定代理人皮荷鲜,系陈晨之母。原告孙华英。被告孙福元。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告王安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皮荷鲜、陈晨、孙华英与被告孙福元、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王安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皮荷鲜、陈晨、孙华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福元、王安全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皮荷鲜、陈晨、孙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孙福元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扣押被告王安全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伟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玉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