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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武现贵与被告华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现贵,华清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3号原告:武现贵,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17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欣,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清红,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武现贵与被告华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就借款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现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卫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