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武现贵与被告华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现贵,华清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3号原告:武现贵,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17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欣,广元市利州区回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清红,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武现贵与被告华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就借款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现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卫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