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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来福与张继华、高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福,张继华,高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王来福。委托代理人:冯晓,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华。被告:高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福与被告张继华、高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房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