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来福与张继华、高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福,张继华,高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王来福。委托代理人:冯晓,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华。被告:高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福与被告张继华、高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房丽丽 微信公众号“”